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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9年柏林墙敲开,到德国重新统一,期间还经过了11个月。它符合两国的德国人的愿望。在1990年3月18日的首届(也是最后一届)人民议院自由选举中,东德人绝大多数选择了那些要求民主德国迅速加入联邦德国的党派。1990年夏,两个德国以条约的形式商定了此事,而此前两国已经以同样的方式订立了两个德国之间的货币联盟。同时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还与整体承担柏林和德国责任的美、苏、英、法四个占领国在“2+4条约”中就德国统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条件达成了共识。
1990年,德国问题在“统一于自由之中”这个古老要求的意义上获得了解决,它获得解决的前提是四方邻国的认可,而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同时解决另一个百年问题——波兰问题。对波兰西部的奥德-尼斯河边界最终的、国际法上的承认是德国在1945年边界内获得统一的前提。
根据德国人自己的理解,重新统一的德国并不是1976年政治学家卡尔 · 迪特里希 · 布拉赫(Karl Dietrich Bracher)描述“老”联邦德国的所谓“民族国家中的后民族民主政体”,而是一个后古典民主的民族国家——与超民族的国家联盟欧洲联盟(EU)紧密联结,在这个联盟中与其他成员国共同行使部分国家主权。第二个德意志民族国家摒弃了第一个德意志民族国家的许多方面——也就是一切使俾斯麦帝国成为军国主义和极权国家的因素。但第二个和第一个民族国家之间还是存在着连续性。作为法治和立宪国家,作为联邦和社会福利国家,重获统一的德国保持着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传统。普遍公平选举权和早在皇帝帝国的帝国议会中就已发展起来的议会文化也是如此。显而易见的还有空间上的延续性:统一德国的国际法建国文件“2+4条约”再次确认了小德意志解决方案,即德国与奥地利两国分立的方案。
德国问题自1990年起得到了解决,但欧洲问题却仍然悬而未决。2004年5月1日起,欧盟有了8个中东欧的成员国,它们在1989到1991年间的划时代变迁前在共产党的统治下。它们都是属于老西方的国家,有着共同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共同的法治传统,宗教的和世俗的势力以及王侯的和等级的势力的早早分离,同时也包括对宗教和民族敌对以及种族仇恨造成的可怕后果的经验。欧洲被分割的几个部分重新成长到一起,这需要时间。只有当欧洲统一的深化跟上欧盟扩大的步伐,它才能成功。深化需要的不仅仅是机构上的改革,它要求人们共同反思欧洲历史和从中得出结论。这个高于一切的结论是对西方价值普遍责任的认识,对其中最重要的、不可转让的人权的认识。正是这些价值,带动欧美共同前进,他们信奉它,并随时接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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